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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共青团丽水市委员会书记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前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08 10: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大数据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由丽水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张妍同志任共青团丽水市委员会书记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送达审计,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本次审计重点审计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必要时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张妍同志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等情况。根据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相关事项作其他必要的抽审和延伸审计。

二、审计时间:2019年10月10日起

三、举报电话:0578-2669262(丽水市纪委监委驻丽水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丽水市财政大楼1302室)。

四、审计人员纪律:

(一)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2.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中共丽水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丽水市审计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