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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原党组书记洪锦木、主任潘碧武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09 09: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洪锦木、潘碧武同志并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由丽水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10月14日起,对洪锦木、潘碧武同志任职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期间(重点是2017年至2019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洪锦木、潘碧武同志提供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于10月14日前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组长:邱学明

审计组副组长:夏 萍

审计组成员:徐莎莎(主审) 徐燕 陈欧俊

附件:1.需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清单

2.洪锦木、潘碧武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要点

3.承诺书(单位)

4.承诺书(个人)

5.审前公告

6.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征询表

 

 

中共丽水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丽水市审计局

2020年10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