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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挪用公款,一党员干部受处分

发布日期:2020-12-15 19: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缙云局

近日,浙江省缙云县纪委监委根据审计移送线索,给予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委委员、土地中心原主任朱某某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去年,缙云县审计局在该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与自然资源资产任中审计中发现,原国土资源局出纳樊某某曾于2016年9月至次年2月将单位66.74万元资金转入朱某某私人账户,涉嫌挪用公款。对此,审计及时将上述案件线索移交至该县纪委监委处理。今年6月,经缙云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对朱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查实,2016年,出纳樊某某将尚未发放的工作奖励66.74万元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保管,同年11月,朱某某因女儿购房需要,提取65万元用于缴纳购房款,2017年2月,朱某将挪用的66.74万元归还至单位账户。朱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女儿买房,且数额较大,缙云县纪委监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朱某某作出上述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