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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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饶鸿来任期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任中的审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08 09: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要求,经中共丽水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丽水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丽水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饶鸿来同志任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期间的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重点审计2018年至2020年饶鸿来同志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根据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相关事项作其他必要的抽审和延伸审计。

二、审计时间:2021年3月8日起。

三、举报方式:

(一)审计组工作联系电话:13867071015。

(二)审计举报投诉邮箱:lssjjbts@163.com。

(三)审计纪律监督电话:2669262(丽水市纪委市监委驻丽水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丽水市财政大楼1302室)。

四、审计人员纪律:

(一)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2.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公示期从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中共丽水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丽水市审计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