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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的环境审计工作组在1994年、1997年和2000年三次对INTOSAI的成员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已在工作组的报告上对外公布。本文的内容就是基于上述调查的结果基础上的。 一、环境政策 对于一个审计机关来说,如果环境政策尚未形成,审计就没有依据,要从政府环境政策着手抓起。调查显示各成员国政策环境计划和项目增加迅速,特别是在1993年至1996年间,到了1999年,大多数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环境政策。 各国环境政策的内容和其形成的过程有很大的不同,很多国家政策的制定应该更透明,因为政府可能一直没认识到在一定时期内将要运用这些文件,要达到一定的环境目标,还要记录和报告环境成果。不透明政策的风险是责任单位不会对环境投入太多。透明政策的形成和有价值、高质量的信息归功于适当的权力。各国最高审计机关(SAIs)可将这些重点作为审计目标,以促使政府改进环境政策,增加其透明度。 除中央政府外,地方、区或省政府、其他公营和私营实体也经常涉及环境政策。对于审计机关来说,这意味着环境审计将包括一些不同的单位作为审计对象,使审计变得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的对象包含了相关单位明确的任务分工和相互合作及中央政府的组织协调等不同的内容。 二、最高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 工作组发现几乎所有的最高审计机关都有权审计政府各部门包括环境部门,有些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上还有特别授予的更大权责,例如,加拿大任命了一位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高级官员。 各国审计机关的职权内容有所不同,与各自要求的审计类型和授权人的类型不同有关(如中央不同地方,公营不同于私营)。大多数审计机关有权在环境审计中进行常规审计和财务审计(94%),有权在环境审计中进行绩效审计的最高审计机关正在不断增加(84%)。一些审计机关有权进行“事前”或“优先”审计(34%)。审计机关也能给中央政府提供咨询和服务,但是,有些最高审计机关的职权也存在问题,如没有让他们审计环境政策涉及到的所有公营实体。 三、最高审计机关的环境审计工作 最高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方面都变得积极起来,特别是1993年至1999年间,工作组发现环境工作发展壮大,不仅是在这方面审计工作最的增加,而且工作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审计机关为环境审计配备了较大比例的审计资源,公布了更多的环境审计报告。 从1996年到1999年,环境审计的工作量稳定了,工作组发现有些审计机关将环境审计的方式从常规审计转向绩效审计,说明工作质量提高了。1999年,57%的审计机关进行了环境审计。 从1997年开始,环境审计很少是单纯的常规审计——多数在环境审计中进行绩效审计或将常规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进行。绩效审计涵盖了与“3E”:经济、效率和效果有关的所有审计类型。审计环境项目执行情况和国家环境法律规章遵守情况是最常见的环境审计类型。环境审计涉及面较广,最后一次的调查发现,最普遍的问题是公共权力部门或机构的内部环境管理、清洁水、废物、自然和再生等问题。 四、最高审计机关之间的国际条约和合作 环境问题涉及全球自然界中气候变化、海洋污染和臭氧层的破坏,另外,区域性环境问题如主要河流的水质和鱼类储备的可持续捕捞常常跨越了国境。因此,许多国家寻求国际合作,以解决环境问题,结果是在环境问题上渐渐达成了很多国际条约。因为中央政府有在国家政策、项目和法规上承担国际承诺的义务,所以审计机关经常要审计政府是否遵守国际承诺和条约。 INTOSAI环境审计工作组想要提倡环境审计,已提供了审计程序和国际条约的选择指南,工作组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因为环境审计本身很重要,还因为这种审计提供了在共同问题和特殊审计论题上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的最佳可能。 接受最后一次调查的主要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表示,近期他们有兴趣与其他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审计国际环境条约上进行合作,越来越多的最高审计机关有过环境审计和(或)环境协议审计的合作经验。例如,波罗的海地区的八个国家的审计机关曾就海洋污染进行过联合或合作审计,八个其他欧洲国家的审计机关进行过轮船造成海洋污染的这类审计。还有四个沿多瑙河的审计机关进行过清洁河流水源的、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进行了塔奇纳河项目的联合审计或合作审计。国际合作的其他形式包括信息和审计方法的相互交流、共同分担项目的合作审计工作或联合培训课程和专题研讨会等。最近,环境审计区域工作组已在世界上的几个地方建立起来,这些工作组在不久的将来要为持续和加强最高审计机关之间的区域合作提供一个平台。 (编译:卢益群) (摘自《国外审计动态》2003.10)
2004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