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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审公[2003]01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规定,本局组织9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2000年1月至2002年9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同步审计,现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一、 机构设置情况
丽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丽水市房改办“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隶属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该中心主要职责为:办理市本级公房出售出租改革、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一次性补贴等房改具体业务;办理市本级单位住房资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具体业务;负责记载市本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个人住房贷款等。该中心内设综合科、核算科、政策科、计划信贷科、公积金科。
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2] 103号)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单独设置,设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市政府的事业单位,各县(市)设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高效安全运转。
二、 住房公积金收支存情况。
2000年初全市住房公积金余额15992万元,2000年1月至2002年9月收入48976万元,支出15210万元,9月末滚存余额49758万元。
市本级2002年9月30日止,已建公积金单位数315个,归集职工人数17142人。 2000年1月至2002年9月,归集公积金10484万元,9月末滚存余额11140万元,比2000年初3388万元增加7752万元,增长229%;
经审定:全市住房公积金2002年9月末,资产5206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26006万元,国家债券245万元,委托贷款(公积金金个人贷款)25765万元,其他应收款44万元。负债5067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49758万元,应付利息108万元,专项应付款783万元,其他应付款22万元。净资产1389万元,其中:贷款风险金878万元,待分配收益511万元。
市本级2002年9月末,资产11716万元,其中:银行存款3967万元,委托贷款7738万元,其他应收款11万元。负债11366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1140万元,应付利息43万元,专项应付款161万元,其他应付款22万元。净资产350万元,其中:贷款风险金175万元,待分配收益175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
2000年初全市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1021万元,归集与贷款比例5.2%;2002年9月末个人贷款余额25765万元,归集与贷款比例51.78%,贷款户数4839户,2000年1月至2002月9月累计发放贷款31165万元。
市本级2000年12月开展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至2002年9月末,共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7738万元,比2000年末67万元增加7671万元,增长114.5倍。归集与贷款比例为69.46%,比2000年末1.4%增加68.06个百分点。贷款户数818户,累计发放贷款8437万元,基本无逾期贷款。由于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的增加,2002年1至9月公积金业务收入已达269.88万元,增值收益174 .47万元,比2000年末公积金业务收入88.82万元,增值收益15.11万元,分别增长2.04倍、10.54倍,实现了公积金的有效增值和安全运行。
四、审计结果评价
审计表明,丽水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能严肃执行房改政策,积极归集住房公积金,努力盘活资金存量,加大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力度,既解决了职工购房资金需求,又增加了业务收入,实现了资金的增值,推动了商品房的开发和城市化建设进程。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使用、增值收益分配基本合规。公积金总帐、单位明细帐、个人明细帐三级核算体系基本建立,核算比较规范。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投向合理,手续完备,存款贷款利率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但个别县尚未开展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资金管理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今后完善和改进。
五、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县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公积金个人贷款未开展。审计发现有两个县未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至今尚未开展,存放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大多为活期存款。这不仅使职工未能享受低利率的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也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增值。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
(二)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计缴工资基数不一。经审计,各县(市、区)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不统一,高的有单位和个人各10%,低的8%,个别县内各单位也不一致。同时,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各地或各单位之间口径也不一致,影响了职工公积金缴存的正确合理性。
(三)未按规定建立公积金三级核算。个别县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未到位,公积金二级账(单位明细账)未建立,三级账(个人明细账)委托金融机构代建。但存放在信用联社的公积金未建立个人明细账,无法反映个人公积金收支存状况。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四)管理经费计提无依据及多提。部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资金管理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超标准提取,同时也未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符合《浙江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审计建议:
(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保证公积金正常支取的前题下,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以拉动个人购房消费,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议全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确定计缴公积金工资基数的统一口径。
(三)健全机构,规范三级核算,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提取的管理经费应根据实际需要,年初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管理。
丽水市审计局 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