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市审计局 > 审计公告 > 审计结果公告
丽水市直2004年10月至2006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调查结果
发布时间:2007-12-20 10:30:00
 

丽水市直2004年10月至2006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调查结果

 

丽审公告[2007] 3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07年3月至4月对丽水市直2004年10月至2006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及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2004年10月至2006年保障金收支余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保障金收入

保障金支出

当年

结余

累计

结余

政府补贴部分

集体缴纳部分

个人缴纳部分

利息

收入

基本保障金支 出

抵缴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次性支付支 出

2004年10-12月

0

0

205.08

0.14

0.23

0.28

4.47

200.24

200.24

2005

87.89

0

989.73

6.33

12.57

0.31

2.65

1068.42

1268.66

2006

0

0

0

26.02

92.95

3.49

99.39

-169.81

1098.85

                                                   

调查表明,丽水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及时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自2003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要求,结合丽水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178号),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障金的管理、拨付、使用和运营情况比较规范。但调查也发现,存在政策执行、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有待今后改进和完善。

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参保比例低,参保结构不合理。截止2006年底市直被征地农民应参保6528人,已参保853人,参保率仅为13.07%。参保农民平均年龄达61岁,其中年龄段在“4050”以上人员占参保总数的87%,年轻农民参保率偏低。该参保比例和参保结构,既不利于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2个人专户设置不够合理,造成政府补贴资金流失。原规定参保农民无论是劳动年龄段以上还是以下,个人专户均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出资组成,与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不符。该规定虽然鼓励农民参保,但也造成政府补贴资金流失。如截止2006年底劳动年龄段以上的参保农民已死亡39人,由于个人专户资金可以继承,社保中心为此共支付53.34万元。

3集体承担40%部分保障金规定难以落实。经调查发现,市直被征地村的土地补偿费基本已平分到户,导致应由村集体承担的40%部分保障金转由个人承担,增加了参保农民的一次性负担。其做法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二)市社保中心存在的问题

1、停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截止2006年底市直应保未

保农民5675人,市社保中心从2006年1月起,以政策不完善及一次性统一办理为由,暂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该做法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完善。调查发现,市社保中心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中存在操作程序不到位、一次性支付审核不够规范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有待健全完善

3资金收支和结余未向社会公告。截止审计日,市社保中心未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该做法不符合《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银行存款利率和个人专户利率未及时调整。2006年8月19日央行提高了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但市社保中心和银行未对存款利息进行相应调整

(三)政府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市直853名参保农民的个人专户,政府应配套1125.38万元,已配套到位87.89万元,尚有1037.49万元未及时到位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作了报告,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市政府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调查发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政策执行不到位、业务部门暂停保障业务和政府补贴资金未及时到位的问题,陈荣高市长、沈仁康副市长、金建新副市长分别作出批示。截止公告日,市政府办公室已出台《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20号),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财政部门已将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积极配合,及时整改。一是出台《关于印发<丽水市社保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丽社险中心〔2007〕4号),健全单位内控制度;二是出台《定期向社会公告市本级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制度》(丽社险中心〔2007〕38号),及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重新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保业务:四是已要求银行按新利率计算财政专户利息并按新利率计算参保个人专户利息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推荐】打印】【关闭
版权所有:丽水市审计局 电话:0578-2091507
单位地址: 丽水市花园路1号 技术支持:浙江联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