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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5-12-09 09:14:24
 

丽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审计局国家建设 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

 

法(试行)》《丽水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丽审〔2005〕35号

 

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丽水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丽水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为提高审计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随同跟踪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业主),以便协助执行。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主要环节及审计内容。

一、项目招投标,审查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标和规范招标。在招标前,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招标时,审计人员必须到场监督。

二、重大的材料、设备采购,审计人员必须到场监督,监督程序是否合规,定价是否合理。

三、重大的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审计人员必须到场了解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必须送审计组审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按审计意见单或审计决定办理结算。

五、审计人员认为必须参与监督的审计事项。

六、其他被审计单位认为特殊、重大的必须要求审计人员参与的审计事项。

七、审计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财务收支及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不参与项目管理事项。审计人员参加工程建设有关的会议,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发表的意见供被审计单位参考。如果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或执行的,一般问题由审计组出具审计意见书,重大事项由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发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利用查询、查阅、实地勘测及摄像、照相等方法和手段做好取证工作。审计人员参加审计活动应做好审计日记。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参与监督的审计事项,应提前通知审计组。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及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

一、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

二、严禁在跟踪审计项目中兼职取酬。

三、严禁利用职权介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从事于跟踪审计项目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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